鐘點工受傷責任由誰承擔
2013年5月份,費縣市民曹某雇請鐘點工宋某為其提供打掃室內衛生的服務,并約定每小時支付報酬25元。2013年6月5日下午2時許,宋某在工 作時,不慎摔倒,造成小腿骨折,經治療共花去醫療費2000余元。宋某住院治療期間,曹某支付了宋某的工作報酬300元及醫療費500元。宋某出院后,找 到曹某要求其再支付醫療費及誤工費2500元,被曹某拒絕。宋某向當地法院起訴,要求曹某賠償醫療費及誤工費3500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宋某與曹某約定由宋某為曹某提供衛生清潔服務,由曹某按照宋某的工作時間支付報酬,宋某與曹某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。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0條規定:“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,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 任。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?!?
本案中,曹某對宋某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存在過錯,曹某對宋某受傷不需要承擔責任。 最終,法院駁回了宋某的訴訟請求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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